法院认定王某本金及利息损失合计176.25万元,由银行按照90%责任比例赔偿158.63万元,王某自行承担10%。王某及银行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系1962年出生的女性投资者,自2016年起具有股票投资经验,2018年至2022年间多次投资银行理财产品。2021年6月7日,王某通过银行APP认购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认购金额558万元。认购当天银行未进行“双录”。2022年1月,王某欲赎回时,客户经理陆某称赎回将亏损70余万元,承诺保本保息并保证年化利率不低于4.5%。2022年9月,王某为偿还债务赎回部分份额,剩余139.58万份未赎回。截至2023年6月21日,本金损失合计163.81万元。王某向监管部门投诉后,监管查明该支行存在“应双录未双录,且客户经理违规承诺预期收益”的违规行为。
银行在基金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员工违规承诺保本保息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银行是否应对该行为负责?
投资者王某自身是否具有投资经验、是否存在过错,应否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应如何确定,监管认定违规后未及时赎回导致的扩大损失由谁承担?
银行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应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0条(禁止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72条、第74条、第75条(适当性义务的定义、责任主体及举证责任分配)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双录”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案涉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员工承诺保本保息等违规行为,导致王某投资损失,显然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曾投资过理财产品,具有一定投资经验,亦应当对投资风险与收益相当有一定认识和理解,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银行侵权行为、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银行承担90%赔偿责任,王某自担10%。关于损失计算基准日,银保监部门于2023年6月21日对银行违规行为作出认定,次日王某已明知存在侵权行为,但未及时赎回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之后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损失计算基准日应以2023年6月22日为宜。关于利息损失,银行员工承诺保本保收益,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该承诺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银保监部门答复书记载,银行违规销售事实可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银行在代销基金产品中的两项关键合规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第一,“双录”义务的刚性约束。 银行在销售代销产品时未落实“双录”要求,不仅构成行政违规,更成为法院认定其未尽适当性义务、存在重大过错的关键证据。本案提示金融机构,“双录”不仅是监管合规要求,更是民事诉讼中证明自身已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核心举证手段。第二,员工违规承诺保本保息的法律后果。 银行员工在销售过程中承诺保本保息,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禁止性规定,该承诺虽无效,但银行仍需因员工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警示金融机构必须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合规管理,员工为留住客户而作出的不当承诺,后果将由机构承担。第三,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法院根据投资者自身投资经验认定其存在一定过错,判令自担10%损失,体现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裁判理念。第四,损失计算基准日的确定规则。 监管认定违规后投资者未及时赎回导致的扩大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为同类案件中损失范围的界定提供了裁判思路。
江石律所长期专注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证券虚假陈述、金融委托理财及银行代销纠纷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如遇类似银行违规销售、未落实“双录”、违规承诺保本保息等纠纷,欢迎联系江石律所咨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具体案件请以生效裁判文书及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如需法律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