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仓须先通知追加保证金,未通知即平仓或需赔偿。
行情剧烈波动时,交易者常收到期货公司的强行平仓通知;也有人反映,账户被平仓前并未收到任何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事后才发现错过了补救机会。强行平仓是否合规,直接决定损失由谁承担。江石律所在期货强行平仓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平仓程序:《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交易者的保证金不符合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约定标准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约定通知交易者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交易者未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按照约定强行平仓。可见,通知是平仓的前置程序。江石律所会重点核查机构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通知方式是否符合约定。
保证金安全:《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权利金等,应当与其自有资金分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专户存放,分别管理,禁止违规挪用。若机构存在挪用保证金的情形,将成为投资者主张赔偿的重要依据。江石律所可协助交易者核查资金存管情况
举证规则: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据此,机构需自行举证证明平仓操作合规。江石律所擅长围绕结算单、通知记录与交易系统日志构建证据链条。
交易者如遇平仓争议,建议第一时间向机构调取并保存交易结算单、保证金变动记录、通知记录及系统操作日志。江石律所可为交易者提供平仓合规性初步评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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