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管规则实施强行平仓的,平仓产生的亏损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券商未履行追加担保物通知义务,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约定条件、时机、数量的,投资者可以就由此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强行平仓的合规前提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约定标准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担保物。也就是说,合法强平至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触发约定的平仓条件、履行了追加担保物的通知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
可索赔的情形
实践中常见的可索赔情形包括:券商未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或者通知不到位即直接强平;强平数量明显超过所需弥补的保证金缺口;客户已足额补保或者自行了结负债后仍被强平;强平时机选择明显不合理导致损失扩大等。这些情形下券商存在过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提示
两融纠纷的关键证据是券商的通知记录(短信、电话、系统消息)、账户流水和强平成交流水。投资者认为强平违规的,应第一时间保全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同时,在维持担保比例接近平仓线时主动补保或减仓,是避免被动的根本办法。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