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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行员工私售理财“飞单”系列案:银行管理过错被判赔20%

案件背景
某商业银行某支行理财团队负责人,在职期间长期违规向客户推介、销售非本行发行的第三方理财产品,即“飞单”。其利用银行理财经理身份,将第三方产品包装为银行专为VIP客户预留的理财项目,诱导多名客户购买,并从中获取销售提成。相关产品到期后无法兑付,客户资金受损。部分产品后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事员工亦被追究刑事责任。
客户随后以银行对员工监管失职、内控存在漏洞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令银行对客户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该系列案涉及多名客户,未兑付本息金额较大,判决对银行员工私售“飞单”情形下的责任认定具有参考意义。
案件焦点
员工私售“飞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银行是否存在管理过错?
银行管理过错与客户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20%比例是否适当?
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江石评析
该案中,某商业银行支行员工违规私售非本行第三方理财产品(“飞单”),产品到期无法兑付,客户起诉银行。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银行对员工私售行为存在管理、内控过错,虽非理财合同相对方,仍应承担20%赔偿责任。其意义在于:明确银行自身管理过错可构成独立侵权责任,不以员工行为被认定为职务行为或刑事犯罪为前提;在投资者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可转移至银行;20%责任比例也为同类“飞单”案件提供参考,同时警示金融机构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和内控合规,并提示金融消费者对非银行发行产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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