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即对外提供担保,属于违规担保。担保是否有效,关键看债权人是否善意(是否审查了决议及公告);担保无效也不意味着上市公司完全免责,债权人仍可依其过错主张相应赔偿。
什么是违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属于影响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法要求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常见情形包括:未召开会议或决议程序违法即盖章担保、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规担保后未及时披露等,此类担保往往在风险暴露后才发现,容易引发争议。
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7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公司有过错的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善意,主要指债权人订立合同时对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上市公司的担保决议属于必须公告的信息,债权人未审查公告的,实践中很难被认定为善意。
债权人如何应对
签订担保合同时,应要求对方提供并核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避免‘凭公章、凭人签字’就接受担保;发现违规担保后,及时固定合同、决议、公告、往来函件等证据,综合评估合同效力、公司过错与追偿路径;对上市公司而言,也应健全对外担保决策与披露流程,避免因违规担保引发诉讼和赔偿。
实务提示
担保效力之争专业性强,善意的认定、过错的划分都要结合证据。债权人接受上市公司担保前,务必核实决议与公告;发生争议后尽早寻求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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