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以专业能力为投资者维权,用胜诉判决为合法权益发声

某银行分行600万理财案:适当性义务缺失,被判担责50%

案情背景
2020年,某投资者经某银行分行理财经理推荐,花600万元购买中风险基金,到期亏损后起诉;法院认定银行未做书面风险评估、未书面告知风险等级及产品情况、未及时告知利率变化,未尽适当性义务,投资者自身亦未全面了解产品且疏于止损,酌定双方对理财本金损失各承担50%责任,二审维持原判。本案明确适当性义务不因未承诺保本而免除,“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对金融机构合规销售、金融消费者维权及类案审理具有参考价值。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银行未尽适当性义务,投资者自身亦有过错,酌定银行对理财本金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银行是否未尽适当性义务?
投资者是否亦有过错并应自担部分损失?
银行应否对理财本金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
二审是否应维持原判?
江石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清晰界定了适当性义务与“买者自负”的关系。适当性义务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不因产品未承诺保本而免除。银行在销售中风险基金时,未做书面风险评估、未书面告知风险等级及产品情况、未及时告知利率变化,说明其在“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推荐、充分告知”等环节存在缺失,应认定未尽适当性义务。另一方面,投资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全面了解产品且疏于止损,对损失发生或扩大亦有过错,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符合过错相抵原则。该案提示金融机构:合规销售重在实质履行与证据留存,而非单纯形式留痕;也提示投资者:“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但自身亦须理性评估、主动核查、及时止损。类案审理中,应重点审查卖方机构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及举证情况,并合理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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