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账户被强行平仓,损失并非一律由客户自担。强平须满足“保证金不足—通知追加—限期未补足”程序,且平仓数额应与需追加保证金基本相当;未通知、超量、未按约定条件方式平仓造成损失的,期货公司应赔;程序合规、平仓适度的,损失客户自担。
法定程序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41条:保证金不符合约定标准的,结算参与人应按约定通知交易者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未在约定时间内追加或自行平仓的,按约定强平。以有价证券等作保证金的,可一并处置。通知义务保障交易者选择权,合同中“可不经通知直接平仓”的约定难以免除法定义务。
期货公司应赔情形
最高法期货纠纷规定:第39条,强平数额应与需追加保证金基本相当,超量平仓损失由强平者承担;第40条,未按合同约定条件、时间、方式强平造成损失,应赔;第32条,未按约定通知追加保证金,因行情不利导致透支扩大损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80%。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书面协商一致的,保留期间损失客户承担,穿仓损失期货公司承担。
客户自担情形
第38条,符合强平条件,应自行平仓而未平仓造成的扩大损失,由责任方自担,另有规定或约定除外;第36条第2款,客户未按约定期限追加保证金,按合同处理;约定不明,期货公司有权强平,损失由客户承担。即已通知、客户未补足、平仓适度的,损失客户自担。
实务提示
被强平后应保存:期货经纪合同及追加保证金条款、结算单与成交明细、追加通知记录(短信、录音、APP推送时间戳)、行情数据、持仓与资金变动记录。重点比对保证金不足时间、通知送达时间、实际平仓时间,以及平仓手数是否与应追加保证金基本相当。
期货强平纠纷核心是“程序是否合规、数额是否相当”。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熟悉期货交易规则与结算机制,可协助核查强平程序、审查结算数据、核算损失并代理协商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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