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多地法院在银行卡盗刷纠纷中形成较为清晰的裁判思路:持卡人主动将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动态口令等交易验证信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通讯方式告知他人,后续银行卡资金被转走或消费,持卡人起诉银行要求全额赔偿的,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法院通常认定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明显过错,据此减轻甚至免除发卡行的赔偿责任。
凭密支付视为本人交易成为司法共识
在银行卡交易体系中,密码是银行系统识别持卡人身份的核心验证要素。银行卡领用合约通常明确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该约定在司法实践中被越来越多法院采纳。
长春地区2024年发布的金融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中,持卡人只某遭遇电信诈骗,在犯罪分子诱导下下载远程操控软件,并泄露银行卡账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认定持卡人对密码等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裁判规则明确,持卡人泄露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导致其银行账户资金被网络盗刷的,持卡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主动告知与被动泄露存在本质区别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主动告知与被动泄露的认定标准存在显著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生伪卡盗刷或网络盗刷交易时,持卡人原则上可请求发卡行赔偿损失,但持卡人存在过错的,法院可根据过错程度减轻银行责任。
如果持卡人系被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窃取密码,银行通常需要承担较高比例甚至全部赔偿责任。如果银行有证据证明持卡人曾将密码主动告知他人,或持卡人自述曾将密码告知他人、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等导致密码被泄露,法院将认定持卡人存在过错,相应减轻甚至免除银行责任。
持卡人将借记卡密码仅告知配偶且用于家庭资金周转的情形,法院通常不认定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因为发卡行无法证明配偶泄露了密码或授权他人交易。该裁判规则体现了法院在认定过错时对告知对象、用途等因素的综合考量。
典型案例揭示败诉风险
河南省许昌市的杨先生是败诉典型案例。2014年12月,杨先生收到建设银行的三次手机短信提醒,发现银行卡被分别支出9010元、10000元、360元。他随即挂失并报警,但警方调查发现,被盗刷金额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消费完成的。银行在庭审中提交了双方签订的申请表,其中第四条明确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本人承担。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作为储户应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电子信息的义务,银行通过电子指令支付的行为不存在过错,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另一起典型案例中,陈先生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名客户,并在对方建议下办理了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将动态密码通知手机号设置为这位客户的号码。随后卡内近20万元通过网上交易被转走。主审法官认为,陈先生预留他人的手机号码作为动态密码通知号码,为他人知晓动态密码提供了可能,应对自己的不谨慎行为承担责任,判决驳回其返还存款的请求。
风险提示与维权建议
对于持卡人而言,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动态口令等交易验证信息属于核心身份识别要素,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通过电话、短信、社交软件等通讯方式告知他人。无论对方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公安人员还是所谓的客服,持卡人均应保持警惕。一旦因主动告知导致密码泄露,法院很可能认定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判决其自行承担全部或大部分损失。
若银行卡确遭盗刷,持卡人应第一时间挂失止付并报警,保留银行短信、App交易记录等证据,同时收集交易发生时本人身处他处的证明,如机票、消费凭证、监控录像等。在诉讼中,持卡人需证明交易系非本人操作,同时也要正视自身是否存在泄露密码等过错行为,理性评估责任分担比例。持卡人不应为索赔而隐瞒自己泄露信息的事实,否则可能面临虚假陈述的法律风险。
江石金融诉讼律师提醒您,银行卡密码经通讯方式告知他人后遭盗刷,持卡人败诉风险显著上升。妥善保管交易验证信息,是持卡人维护自身资金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资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或代理承诺。具体权利义务与处理路径,请以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个案证据为准。
银行卡密码告诉别人后被盗刷,钱还能要回来吗?|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
2026-10-17 11:13:58
银行卡盗刷,密码泄露,持卡人过错,凭密支付,银行免责
来源: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