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并非“只赚手续费、不担责”。金融产品发行人和销售者均负有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揭示、风险匹配,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销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投资者可请求发行人赔偿、销售者赔偿,也可请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解决“发行推代销、代销推发行”的扯皮。《证券法》第八十八条亦规定证券公司适当性管理义务。
关键在于举证责任:卖方机构须证明其已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揭示等义务;投资者只需证明购买产品并遭受损失,无需证明“被骗”。免责情形包括投资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产品不适当,但投资者能证明系卖方误导的除外;投资者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也会影响义务范围。赔偿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准,并考虑双方过错。
实务中,投资者应如实填写风险测评,勿让他人代填或按销售人员“指导”作答;保存测评问卷签名件、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宣传材料及双录音视频。若被推荐超出自身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测评结果与实际严重不符,应尽早书面异议。发生亏损后,先核对买入时点、产品风险等级与自身测评等级,判断是否具备索赔基础,再决定协商、投诉或起诉。此类纠纷胜负手在举证责任分配与损失核定,宜尽早寻求专业评估。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可协助审查销售合规、评估索赔可行性并代理协商或诉讼。
第三方平台代销的基金、保险亏了,代销机构担责吗?
2026-10-19 14: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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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