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金融诉讼团队提示:股票索赔能否成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是否落在特定时间区间内。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与基准日,分别对应违法行为发生、被市场知悉以及损失计算截止三个节点。江石律所专注证券虚假陈述,提示投资者先厘清三个日期,再评估自身是否具备索赔资格。
三个日期如何确定?
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的,以披露日为实施日,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第八条规定,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第九条规定,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基准日与基准价起什么作用?
江石所金融诉讼团队提示,按同一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基准日是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而确定的损失计算截止日期: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10个交易日内达到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投资者只有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相关证券,才可能满足交易因果关系的时间要件。
证据固定方面,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建议保存:证券账户对账单与完整成交明细、信息披露文件的原始公告页面、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公告与行政处罚文书、交易场所的自律监管决定,以及能够反映揭露时点价格与成交量变化的行情数据。江石所提示,公告的发布时间应以交易场所网站与指定媒体的原始记录为准,事后自行截取的页面往往难以单独作为认定依据。
需要提醒,三个日期的确定专业性较强,同一案件中不同投资者可能对揭露日存在不同主张,最终以人民法院认定为准。若您想确认自己的交易是否落在可索赔区间,建议联系江石律所金融诉讼团队,由专业律师逐笔核对交易记录。
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金融诉讼团队长期办理股票索赔、证券纠纷、期货纠纷、银行纠纷、基金纠纷、信托纠纷等金融诉讼案件,凭借专业律师团队与千余件实务经验,为投资者提供从证据固定、资格评估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选择江石律所,就是选择专注与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