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晚间,易事特(300376)披露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这份三季报里最要紧的不是业绩数字,而是一节诉讼进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10月23日发布制作调解书的公告,决定对该案制作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内容有异议的投资者,须在2026年11月2日前提交退出调解申请。三季报同时披露,截至7月23日,该案登记的适格投资者共12,242人,经法院委托机构测算的损失合计23,395.79万元。对登记在册的投资者来说,接下来三天是一个必须做决定的时点。
核心结论:调解不影响赔偿权利,退出才有时效风险。
一、1.2万人的案子,是怎么“拼”起来的?
这个案子的起点是一份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7号)认定,易事特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具有融资性质的代采业务和代理业务、具有融资性质的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7年至2021年五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五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40.74亿元、虚增营业成本35.24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428.12万元;公司被处以800万元罚款,原实际控制人何思模被处以1,000万元罚款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罚落地后,投资者分头起诉。据易事特三季报披露:2025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粤01民初3178号〕,最初只有10名自然人投资者起诉、诉讼金额合计234,991元;法院认为本案符合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条件,于2026年1月16日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登记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15日;截至7月23日,线上线下登记的适格投资者总计12,242人,受法院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测算的损失金额合计23,395.79万元。
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只要多名投资者就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起诉,法院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在期间内登记的投资者就并入同一案件,由推选的代表人进行诉讼。一个人立案,一万多人搭上同一班车,这是普通投资者以最低成本参与索赔的制度通道。
二、调解了,还能拿到钱吗?
从时间线看,这份调解协议并不是仓促达成的。据三季报披露:该代表人诉讼于2026年9月8日首次开庭,尚未形成生效判决,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意愿;此后原告代表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法院于9月24日向全体登记原告发出通知,9月24日至10月9日征集意见,10月13日召开调解协议草案听证会;听证会后草案作了修改,增加了被告逾期履行的责任条款、完善了赔偿款划付方式;10月23日法院发布制作调解书的公告。
需要说清楚的是: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与生效判决一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它不是“私下和解”,而是法定结案方式之一。本案的修改过程也说明调解书条款是被听证会“磨”过的——逾期履行要担责、赔款怎么划付写得明明白白。此外,三季报还披露,在此前的系列案件中,公司已与1,886名投资者达成和解,调解金额合计6,743.08万元,并依约履行赔付义务,说明公司此前一直在按约定付款。
但同一份三季报也提示了另一面:公司前三季度归母净亏损1.34亿元、同比下降242.41%,亏损主因是投资者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导致营业外支出大幅增加(据东方财富网2026年10月29日报道《易事特:前三季度净利润同比减少242.41%》)。赔付在进行,家底也在被赔付消耗,这是测算赔偿金额时要留的余量。
三、没登记、想退出的投资者,权利还在吗?
这是本案最有普法价值、也最容易被算错的一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三十三条分三款给出了规则:
第一,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部分投资者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也就是说,2025年那10个人的起诉,中断效力及于全体适格投资者,不存在“没赶上就被除名”。
第二,未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本案即2026年2月15日之后重新起算;向法院登记权利后申请撤回的,自撤回之次日重新开始计算。
第三,投资者保护机构依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后,投资者声明退出的,诉讼时效自声明退出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还要把两个数字分开:23,395.79万元是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受法院委托测算的损失金额,人均约1.9万元;最终每个人拿到多少,取决于调解书或判决确定的赔付方案,实务中通常还要考虑系统性风险扣减等因素,一般不等于测算数一一对应。同样,此前1,886名投资者和解的6,743.08万元(人均约3.6万元)是另一批案件的结果,不能直接套用到本案的1.2万人身上。看到"人均"就当作到手金额,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误读。
合起来读,结论很清楚:不参加、不登记或者退出调解,都不等于丧失赔偿请求权,法律只是把时效拨回起点重新数。但“重新起算”不等于“永远有效”——重新起算之后,仍须在时效期间内另行起诉,拖延同样会过期。因此,对调解内容有异议的投资者,正确动作是在11月2日前提交退出申请,同时尽快评估是否另行起诉;接受调解的投资者,则按调解书确定的金额和方式等待划付。两条路都通向赔偿,区别只在于由谁来定金额:调解书定,或者另行起诉后由法院判决定。
最后提示三点:一是本案公开信息中的索赔条件为2018年3月15日之后买入且2023年5月11日仍持有该股票(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二是退出申请须在2026年11月2日前向法院提交,逾期未退出的,将随调解书生效一并处理;三是起诉时应固定身份证件、证券账户资料和含成交时间、价格、数量、佣金、印花税的完整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