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对易事特(300376)代表人诉讼中登记在册的12242名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必须完成动作的最后一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10月2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这起案件制作民事调解书,并明确:对调解内容有异议的投资者,应当在11月2日前通过中国投资者网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服务平台提交退出申请;未在上述期间内提交退出申请的,视为接受。没有异议的原告,无需进行任何操作。
这意味着,今天真正的分岔口不是“要不要索赔”,而是“由谁来给这笔赔偿定价”——接受调解,价格由调解书定;提交退出,价格由法院后续判决决定。
核心结论: 不提交退出申请即视为接受调解,调解书对全体被代表原告生效。
不提交退出申请,为什么反而等于同意?
这是普通代表人诉讼里最容易被误读的一处程序设计。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2020年7月31日施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代表人诉讼达成调解要走完一条相当长的程序链:代表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后,须向法院提交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及草案;法院初步审查认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在十日内向全体原告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草案、申请书、发表意见的权利与方式期限、以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对草案有异议的原告,有权出席听证会或以书面方式提交异议理由,异议人未出席的,法院应在听证会上公开其异议内容,代表人及其代理人、被告应当解释;代表人和被告可以根据听证情况修改草案,法院应将修改后的草案再次通知全体原告并重点提示修改内容。
此后才是第二十一条的关键一步:法院综合考虑赞成与反对意见、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实、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与可行性,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准备制作的,应当通知提出异议的原告,告知其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交退出调解的申请,未在该期间内提交的,视为接受;退出申请期间届满后十日内,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代表人和被告签收后,对被代表的原告发生效力。
本案的时间线与此完全对应。据易事特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广州中院公告:原告代表人与各被告于9月18日签署调解协议草案;法院9月24日向全体原告发出通知,9月24日至10月9日征集意见,期间收到66名投资者的书面异议;10月13日召开异议听证会,会上公开宣读全部异议内容、逐条听取理由;听证会后,代表人与被告修改草案,增加了被告逾期履行的责任条款、完善了赔偿款划付方式;10月23日,法院公告决定制作调解书。
需要说清的是,这里的“沉默”不是放弃权利,而是法律为群体性纠纷设定的默示同意规则——它的前提是:每一位原告事先都在权利登记公告中被明确告知,参加登记即视为对代表人作出特别授权,代表人的权限包括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正因如此,调解书由代表人和被告签收即对被代表的原告生效,不必逐户签字。换一个角度说:今天不提交退出申请,你接受的不只是一笔钱,而是一份不能再就同一损失另行起诉的生效法律文书。
提交退出申请后,是另行起诉还是法院继续判?
这是网络上说法最混乱的一点。近期流传的不少解读把“退出”写成“退出后另行起诉、时效重新计算”,但从条文看,两者并不是一回事。
法释〔2020〕5号第二十一条最后一句写得很直白:“人民法院对申请退出原告的诉讼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也就是说,提交退出申请的人并没有被踢出法院,而是从“由代表人代表、按调解方案结案”的这一批里分离出来,由同一家法院继续审理其个案,最终以判决结案。退出改变的是结案方式,不是管辖法院,也不需要重新立案。
真正对应“另行起诉”的是另一条路径。同规定第十六条:代表人确定后法院应当公告,原告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申请撤回权利登记,并可以另行起诉。这是“撤回登记”,发生在代表人确定阶段;而第二十一条的“退出调解”发生在调解书制作阶段,法律后果是“继续审理”。两条路径的时点、动作、后果都不同,把二者混为一谈,会让人误以为今天提交退出申请就能“拿回三年时间、重新起算时效”。
时效规则本身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三十三条,共三款:第一,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部分投资者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第二,未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向法院登记权利后申请撤回的,自撤回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第三,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后,投资者声明退出的,诉讼时效自声明退出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对照可见,第三十三条列举的“重新起算”只有三种情形,并不包含第二十一条的“退出调解”。原因也简单:退出者的诉讼仍在法院继续审理,请求权一直在诉讼中主张,本就不存在时效重新起算的问题。所以对今天要做决定的人来说,正确的预期是——退出不会多给你三年,你只是把定价权从调解书换成了判决书;代价是继续等待审理与可能的二审,以及代表人不再代表你、投资者保护机构不再就该部分继续支持诉讼。
这份方案值不值得接受,看三个可核对的事实
第一,看覆盖率。据易事特三季报,截至2026年7月23日,线上及线下登记的适格投资者共12242人,受广州中院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测算的损失合计23395.79万元,人均约1.9万元。据公开讨论中对调解方案的测算(该数字并非公司公告口径,最终以调解书为准),赔付总额约1.9亿元,相当于测算损失的两成折让、八成受偿。这两个数字必须分开看:2.34亿是“测算损失”,不是“赔付池”;人均1.9万是测算均值,不是任何人的到手金额。
第二,看履行保障。这次草案在听证会后被改过两处,改动方向都指向“能不能拿到钱”:一是增加被告逾期履行的责任条款,二是完善赔偿款划付方式。据公开讨论中的方案测算,赔付资金中约1亿元由原实际控制人个人承担并直接支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实际净支出因此低于赔付总额。另据三季报,在此前的系列案件中,公司已与1886名投资者达成和解、调解金额合计6743.08万元,并已依约履行赔付义务——这是一份可查的履约记录,比任何口头承诺都更有参考价值。
第三,看时间与确定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代表人诉讼中则是经代表人和被告签收后对被代表的原告生效。调解书没有上诉期,签收即进入履行阶段,一方不履行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走判决则要经过一审、可能的上诉,周期以年计,且金额存在高于或低于方案的可能。
同时也要看到另一面:据东方财富网2026年10月29日报道,易事特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亏损1.34亿元、同比下降242.41%,亏损主因是就投资者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导致营业外支出大幅增加。赔付在推进,公司账面也在被赔付消耗,评估任何方案时都应把执行能力与赔付金额分开看。
今天到期的动作,与之后要留的材料
今天真正需要做的动作只有三种。一是没有异议:不需要任何操作,不提交即视为接受,等待调解书生效后按方案划付即可。二是有异议、决定退出:今日内通过中国投资者网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服务平台,进入易事特案件,在“调解意向”页面勾选“不同意”,提交并确认,即完成退出;逾期未提交的,随调解书生效一并处理。三是已经决定退出:留意法院后续联系,按个案继续审理的准备材料,不再依赖代表人。
材料方面,无论走哪条路,都应尽早固定四类: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开户资料或账户信息查询单;自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的完整交易对账单,需含成交时间、价格、数量、佣金与印花税;有效的联系方式与收款账户信息。对账单是损失测算的唯一基础,缺失交易记录会直接影响可主张的金额。
最后是两个“不要”。不要相信“早申报多拿钱”——代表人诉讼按统一方案计算,申报先后不影响赔付金额;不要把测算数当到手数——23395.79万元是法院委托机构对全体登记原告损失的测算,6743.08万元是此前1886人和解的结果,两笔钱分属不同批次,不能互相套用,也都不是任何个体的到手金额。
还需提示一句区间口径:公开信息中,本案的索赔区间为2018年3月15日之后买入、且在2023年5月11日仍持有该股票(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今天之后,未提交退出申请的投资者随调解书生效结案,不能再就同一损失另行起诉;已提交退出申请的,则进入继续审理程序。两条路都通向赔偿,区别只在由谁定价。
群体性证券纠纷里,最贵的往往不是赔偿比例的折让,而是不知道该在哪个日期做什么动作。日期一过,选择权就归零。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资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或代理承诺。具体权利义务与处理路径,请以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个案证据为准;调解方案的具体金额与划付安排,以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