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晚间,科力远(600478.SH)公告,公司及控股股东湖南科力远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科力远集团)于当日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对二者立案。11月3日,科力远股价开盘"一字"跌停,报3.64元,跌幅9.90%,总市值回落至61.66亿元,创2024年9月底以来新低。截至本文发布,公告未披露立案所涉具体事项,公司称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将配合调查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法规要点:公司被立案调查,意味着什么?
立案调查是追责链条的起点,不是结论。《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八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等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保荐人、承销商等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本次立案对象同时覆盖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意味着若后续查实违法,两类主体都可能落入追责范围。但须强调:立案只表明"涉嫌",是否构成违法、如何处罚,以证监会后续调查结论和正式公告为准。
二、裁判观察:还没出处罚决定,投资者现在能做什么?
能做两件事:固定证据、评估资格,起诉并不以行政处罚决定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2022年1月22日施行)第二条取消了此前以行政处罚或生效刑事判决为起诉前置条件的要求,投资者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时效方面,该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参照该解释第八条,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披违法为由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属于认定揭露日的情形之一——本案立案公告已于11月3日公开,该日期对日后损失计算与时效起算有直接意义。从近年案例看,立案到处罚落地的周期并不固定:有上市公司2026年7月被立案、10月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有案件历时一年以上,具体节奏取决于调查进展,投资者不宜以"利空出尽"或"必然被罚"作单边预判。
三、维权资料提示:现在应固定哪些证据?
四类材料建议尽早留存:一是开户资料与身份证明;二是涉案股票的完整交易对账单(向开户券商打印并加盖营业部印章,覆盖首次买入至最新卖出或持有的全部记录);三是本案公开信息留档,包括11月2日立案公告、11月3日股价表现及后续证监会处罚类文告;四是自身损失的初步记录(买入成本、持有数量、账面变动)。最终能否索赔、向谁主张、赔多少,需待调查结论明确违规事项后,由人民法院结合个案交易记录认定,本文不作判断。在建仓、加减仓记录较复杂的情形下,对账单越完整,资格评估越准确。
江石律所金融诉讼团队提示:立案公告日的披露,往往就是此类案件时间线上的关键节点。受损投资者宜先核对自身交易区间、打印对账单留存,再跟进证监会后续公告,避免证据散失或时效经过。具体是否符合条件的评估,建议咨询专业证券诉讼律师后作出。
本文系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基于公开信息整理发布的一般性法律资讯,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案件或交易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