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股票被操纵,投资者因交易损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法院均认定操纵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支持投资者的索赔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本案裁判已终审生效。
某上市公司原董事控制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本公司股票,影响股票交易价格,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并作出行政处罚。此后,因在该股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以支持起诉方式参与,请求操纵行为人赔偿投资损失。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已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投资者能否据此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投资者的交易损失与操纵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操纵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如何确定,投资差额损失如何计算?
投资者的损失中,哪些属于操纵行为造成的部分,如何剔除市场系统风险等因素?
投资者需要举证到何种程度,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否作为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证券法》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操纵行为的类型,依《证券法》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手段的规定认定;行政责任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证券法》相应条款作出处理。民事责任的构成,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因果关系的判断与损失的认定,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则。此外,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涉案股票,其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并据此认定投资者的交易损失与操纵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应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的意义在于,投资者因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遭受损失后,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诉讼向操纵行为人主张赔偿,并已获得法院支持。这有助于明确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的追究路径,强化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相衔接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