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杨林峰律师全程主办,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北京地区招商银行网银盗刷全额赔付的示范参考案件,被业内作为银行卡盗刷纠纷区域示范参考判例,中国法院网直播收录。该案突破了银行免责惯例,确立了银行在网银盗刷案件中的赔偿责任,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树立了重要判例。
郭某于2009年在某银行开立银行卡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2015年10月20日晚,其账户在未进行任何操作、未收到短信验证码的情况下,被连续四次转账共计20万元至案外人账户。转账IP显示为外省市,而郭某手机号在交易时段于异地产生通话,其本人实际身处北京,可合理推断手机SIM卡被复制、交易非本人操作。郭某发现后立即挂失并报案,随后以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存款损失及利息。法院判决银行全额赔付。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银行借记卡账户在非本人操作、未收到短信验证码的情况下发生资金被盗,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是否应当依据“先刑后民”原则驳回起诉?
银行卡账户资金被转账,是否属于非本人授权的交易行为?
银行向犯罪嫌疑人支付款项,是否构成合同的不适当履行?
银行如主张持卡人存在过错或免责事由,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如无法举证,应承担何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现《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认定,本案借记卡纠纷与刑事案件属不同法律关系,公安机关侦查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涉案转账操作IP地址显示为异地,而郭某手机号码在同一时段于异地产生通话,其后又在本市拨打银行客服电话,综合手机号被复制、交易IP地址与报案地点存在时空距离等事实,可以合理推断涉案交易系他人盗取;银行向犯罪嫌疑人支付款项构成不适当履行,应基于合同法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银行未能举证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或免责事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明确了银行作为发卡行对持卡人账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确立了“持卡人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银行应举证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或免责事由,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院适用合同法严格责任原则,排除了“先刑后民”程序障碍,为同类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思路,对督促银行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防范金融违法犯罪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