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所、保荐商未勤勉尽责的,与发行人连带赔偿。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往往不是一家公司能独立完成的,审计报告、保荐文件、法律意见书都可能成为造假的"配套"。投资者索赔时,除了发行人和控股股东,这些"看门人"是否也要担责?答案是:未勤勉尽责的,要承担连带责任。江石律所在中介机构责任认定方面积累了系统的实务认识。
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江石律所据此为投资者设计追责主体组合。
免责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按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慎尽职调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是否担责,关键在于工作底稿能否立得住。江石律所擅长围绕底稿完整性与核查实质程度展开质证。
实务要点:对投资者而言,将中介机构一并列为被告,既能扩大可执行财产范围,也有助于通过其内部底稿还原造假链条。江石律所可协助投资者梳理各中介机构的执业瑕疵线索,明确责任主张方向。
投资者如有相关损失,建议尽早保存交易对账单、上市公司公告及监管处罚决定等材料。江石律所可为投资者提供索赔可行性评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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